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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刑初字第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因犯抢夺罪,1995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6月30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0日被该局决定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彭某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3年12月22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3日被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县青树嘴镇、南洲镇先后五次将共计1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40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赃款均已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县青树嘴镇百鹤堂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自己家中,以850元的价格将2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赃款已被其挥霍。2、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三次在南县南洲镇一无名宾馆内,将共计9克甲基苯丙胺和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7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赃款均已被其挥霍。3、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县青树嘴镇百鹤堂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自己家中,将2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吸食。赃款已被其挥霍。

二、开设赌场罪2013年10月底至同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伙同“建瞎子”、“红妹几”(真名不详,均在逃)共同出资,在南县南洲镇大世界宾馆负一楼开设“大世界电玩城”,设置4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的打鱼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3万余元,被告人彭某某分得赃款1200余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挥霍。2014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县南洲镇大世界二桥附近租用门面开设“平安电游室”,设置3台可同时供8人独立操作进行赌博的打鱼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6000元。2013年12月21日20时许,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南县大世界宾馆负一楼的“大世界电玩城”内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到案;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354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在逃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2)南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犯数罪,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判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文胜

审 判 员  熊罗生

人民陪审员  蒋国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艳芳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