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陈宗昭,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宗昭等违法所得人民币271632.17元,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1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6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宗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6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1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宗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金 生
审 判 员 张 雄
代理
审判员 邱 丽 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