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李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择贤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
审判员 刘枫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