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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59号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洪漳,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李某某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王择贤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

审判员  刘枫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