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14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伟红。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据(2014)寿商初字第12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刘伟红银行存款。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红银行存款8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义兴执行员 傅东锋执行员 何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