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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140-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14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伟红。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据(2014)寿商初字第120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刘伟红银行存款。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红银行存款8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义兴执行员  傅东锋执行员  何树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