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72号原告王××。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瑞本裁定所附法律文书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