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重庆剑齿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建新村13号附64号。法定代表人冯小勇。被告林挺,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经建村360号1-2,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310160211。本院在审理重庆剑齿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林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剑齿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剑齿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