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人社监(2014)理字第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金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4名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44,44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裁定该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实际经营地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亦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人社监(2014)理字第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程序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剑红
审判员 赵 晨
审判员 武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