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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娜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市振华服装有限公司,李娜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性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娜娜。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泉民终字第3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9600元及利息,尚有1296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