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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5号

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巩秀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梁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齐鲁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腾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817.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宋玉军

审判员  张玉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