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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39-1号

杨斌与薛梅生、杨志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杨斌,薛梅生,杨志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杨斌。委托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生。委托代理人唐雷洪、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瑛。委托代理人唐雷洪、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薛梅生、杨志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杨斌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

审判员  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完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