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杨斌。委托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梅生。委托代理人唐雷洪、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瑛。委托代理人唐雷洪、于广洲,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薛梅生、杨志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原告杨斌负担。
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
审判员 蒋雪敏
人民陪审员 贾 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完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