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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1621号

王美兰与时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兰,时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兰,联系电话。被执行人时桂平,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王美兰与被执行人时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5元,执行费6599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此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