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山西双工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程意,董事长。申请人山西双工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双东支行票号为3050005323972817、票面金额为五万元人民币、出票人为山西宝格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西兴厦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双工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丽霞
人民陪审员 徐素梅
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建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