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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70号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永峰饲料有限公司、倪晓东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永峰饲料有限公司,倪晓东,王季红,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倪晓贵,于元方,江苏永峰饲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7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永峰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晓东。被执行人王季红。被执行人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晓贵。被执行人于元方。被执行人江苏永峰饲料有限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永峰饲料有限公司、倪晓东、王季红、连云港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倪晓贵、于元方、江苏永峰饲料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书面申请该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