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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

李明与徐世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06-30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明;徐世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246号 原告李明,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徐世河,男,65岁,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李明与被告徐世河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世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被告徐世河在张北县承包砖厂,从2010年开始至2013年停工,被告为其打工,共计拖欠工资29000元。经多次索要,共计要回13000元。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份还清其余工资,但是一直没有偿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9000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徐世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世河曾在张北县承包砖厂,承包期间原告为其打工数年。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资29000元,期间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其13000元。本案原告另案起诉被告徐世河向其借款13000元,本案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徐世河在偿还13000元时并未明确约定所还款项是借款还是劳动报酬,但其同意将被告给付的13000元用于偿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和还款说明证明被告至今尚拖欠原告工资29000元。被告徐世河庭下向本院提交的还款计划承认了其至今拖欠李明劳动报酬29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徐世河出具的工资欠条,被告庭下向法庭提交了还款计划,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徐世河拖欠原告李明劳动报酬29000元,且至今未给付。被告徐世河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应该予以给付,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徐世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动报酬2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徐世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苏东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