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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法执字第9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敖金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敖金显;陈春梅;敖志祥;宜良县宰格煤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被执行人:敖金显,男,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陈春梅,女,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敖志祥,男,住曲靖市沾益县望海新区。

被执行人:宜良县宰格煤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与敖金显、宜良县宰格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其他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他财产被另案查封处置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飞执行员 赵德成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