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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929号

乐嘉宏与卞恩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乐嘉宏;卞恩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29号原告乐嘉宏诉被告卞恩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

一、被告卞恩常应归还原告乐嘉宏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此款被告应于2015年2月17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

二、被告卞恩常应偿付原告乐嘉宏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此款被告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如被告卞恩常未按期全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乐嘉宏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纠纷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届期,被告卞恩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乐嘉宏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卞恩常名下位于本市铁道路776弄2号403室的房屋。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卞恩常去向不明,且无存款、股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圣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