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振移,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念林,该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法定代表人郭兴田,厂长。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马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以下简称太山轧花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南马庄村委会于2012年5月29日起诉,要求确认1997年3月30日南马庄村委会与太山轧花厂签认的合同无效;要求太山轧花厂返还3.8亩土地。2014年12月22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获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南马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南马庄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