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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7号

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与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振移,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念林,该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聂占营,获嘉县中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法定代表人郭兴田,厂长。委托代理人汪梅霞,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获嘉县太山乡南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马庄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获嘉县棉麻公司太山轧花厂(以下简称太山轧花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南马庄村委会于2012年5月29日起诉,要求确认1997年3月30日南马庄村委会与太山轧花厂签认的合同无效;要求太山轧花厂返还3.8亩土地。2014年12月22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获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南马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南马庄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理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