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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29号

陈德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陈德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陈德军。委托代理人黄雷,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2层。法定代表人文立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军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军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军负担。

审判员  李霖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