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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1-1号

任刚与王志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1-1号执行申请人任刚被执行人王志强关于申请人任刚申请执行(2014)北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