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1-1号执行申请人任刚被执行人王志强关于申请人任刚申请执行(2014)北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任刚与王志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1-1号执行申请人任刚被执行人王志强关于申请人任刚申请执行(2014)北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