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尹临豪被执行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47-5号永康五金机电城A区A201号。负责人王政田。被执行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军。本院在执行尹临豪申请执行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军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128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陆苍碧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