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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3号

潘玉珠、马美珍等与李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玉珠,马美珍,吴海燕,吴海谭,XX桓,李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潘玉珠。申请执行人马美珍。申请执行人吴海燕。申请执行人吴海谭。申请执行人XX桓。被执行人李华华。申请执行人潘玉珠、马美珍、吴海燕、吴海谭、XX桓与被执行人李华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潘玉珠、马美珍、吴海燕、吴海谭、XX桓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在我院管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华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李华华及其财产均在靖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区。2015年1月19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特委托靖西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4)阳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及案件受理费,靖西县人民法院函复我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靖执字第4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3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 敏

审判员 梁园堂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