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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1-153号

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涛、马英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1-15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晋振强,任主任。被执行人吴文涛,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马英团,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文涛、马英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8月1日作出的汝计生风征字(2010)第74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风征字(2010)第74号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洪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