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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62号

李保双与杨运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1-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保双;杨运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李保双(120225197611052991),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运朋(120225197306192971),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双诉被告杨运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