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李保双(120225197611052991),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运朋(120225197306192971),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双诉被告杨运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