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执字第00601号江苏神华药业有限公司:你申请执行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17013.93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617013.93元,其中,本金617013.93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8570元。本院已于2015年4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金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