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龚士菊,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红杰,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龚士菊诉被告王红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士菊撤回对被告王红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39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