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