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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6号

刘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76号原告刘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