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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111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吕恩杰、周太来、杨振兴、李景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111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住所地:封丘县振兴路500号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行高级专员

被告:吕恩杰,男,汉族,1981年8月14日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吕井村220号。

被告:周太来,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吕井村163号。

被告:杨振兴,男,汉族,1986年2月13日生,住封丘县王村乡三里庄村。

被告:李景顺,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生,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大章村2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吕恩杰、周太来、杨振兴、李景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户籍机关查寻,原告所诉被告周太来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的起诉。

原告所交受理费52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天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鲍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