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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委执字第6—1号

刘向才、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向才;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委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刘向才,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690号金鼎科技园内2号平台B1栋楼522号。法定代表人周淦,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禄达财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3-9室。法定代表人何力,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成民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今颖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