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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6号

丘和平与黄庆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丘和平,黄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丘和平,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庆明,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和平与被执行人黄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庆明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黄庆明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