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中法执字第203号
申请人: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建会。
被执行人: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建会、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人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建会、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曲中法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世柱执行员 陈德雄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