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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中法执字第203号

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李建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李建会;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中法执字第203号

申请人: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建会。

被执行人: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建会、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人沾益县鑫鑫煤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建会、曲靖会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曲中法执字第2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世柱执行员  陈德雄执行员  蒋云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