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杨树章。被告刘善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章与被告刘善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
杨树章与刘善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杨树章。被告刘善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章与被告刘善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