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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13号

杨树章与刘善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树章,刘善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713号原告杨树章。被告刘善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章与被告刘善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迎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成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