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汉田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汉田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