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杜某,女,2006年2月25日生。法定监护人杜江东,男,1984年5月20日生,系申请人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陈学民,男,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新红,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系申请人母亲。
申请人杜某诉称:被申请人刘新红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父亲杜江东与被申请人刘新红于2005年12月同居,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25日生育杜某,申请人现在就读小学。申请人现随其父亲杜江东生活。因被申请人刘新红于2007年7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刘新红失踪。申请人为证明所申请的事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元月10日老河口市薛集镇杜王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明由老河口市公安局薛集派出所加盖印章,注明情况属实)。2、杜永才户口薄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杜某、杜某的父亲杜江东之间的关系。3、老河口市薛集派出所证明,证明刘新红的户口后续在杜永才户口本上。经查,下落不明人刘新红,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系申请人母亲。2005年12月刘新红与杜江东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2月25日刘新红生育女儿杜某,现上小学读书。2007年7月刘新红外出后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后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刘新红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新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刘新红现失踪已满两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新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秀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