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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字第684号

马小平与上海渝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小平;上海渝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马小平。被执行人上海渝盟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白彬。本院依据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5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灿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5号裁决书,案号为(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233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1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佩珏

审判员  金佩珏

审判员  汪 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