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赵杰,市民。被告张开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张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开仁已偿还了借款15000元,原告赵杰于2015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开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高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