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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42号

赵杰与张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杰,张开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赵杰,市民。被告张开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张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开仁已偿还了借款15000元,原告赵杰于2015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开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高爱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