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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1410号

(2015)市中执字第1410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410号被执行人武某。被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武某、郝某、王某某、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院依法追缴的部分财产。依照受害人孙某的存款在拍卖款中所占的比例,已将执行款360元分配到位。至此,本次拍卖款已执行到位,涉及受害人的本次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对受害人孙某执行款本次分配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朝明

审判员  陈宇宏

审判员  尤荣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