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陈亚。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泽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与被告何泽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亚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