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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68号

陈亚与何泽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亚,何泽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陈亚。委托代理人戴辉玖,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泽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与被告何泽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亚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