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伟,男,汉族,1983年11月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毅,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董事长。关于陈志伟与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2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陈志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129.64元及律师费2200元,本案仲裁费32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义务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陈志伟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除本院以(2014)佛中法执字第794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半岛路9号利海尖东半岛花园一期一栋房产(房屋唯一码:65257612XXXXX)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对查封的财产正在处置,本案等待该案处置所得的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陈志伟,并要求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托斯卡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正被本院另案处置,而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伟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2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宏平
代理
审判员 冼富元
代理
审判员 尹小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欧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