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31号罪犯杨波,男,汉族,1983年9月20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三万元(已交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