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克苏垦民小额字第00005号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莲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菊兰,女,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克苏华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翠竹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