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张志峰,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张健,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峰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峰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志峰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杜晓丽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