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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170号

张志峰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峰;张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张志峰,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张健,男,成年,汉族,住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峰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峰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峰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志峰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代理

审判员  杜晓丽

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