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0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德兰置业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德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