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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行初字第00237号

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等与海门市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海门市运输管理处,海门中大驾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237号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丕岩村二十七组。法定代表人曹云娟,职务校长。原告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志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陆冬强,职务校长。原告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安庄村二十六组。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职务校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住所地海门市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陶雄,职务处长。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门中大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街道广州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崔斌,职务校长。

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6月3日向被告海门市运输管理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海门中大驾校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该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通大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东洲驾校有限公司、海门市悦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云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