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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执字第380-1号

关朝伟与颜至永、王明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关朝伟,男,汉族,阳将市江城区人。

被执行人:颜至永,男,汉族,阳春市人。

被执行人:王明雪,女,汉族,阳春市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春法民一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朝伟与被执行人颜至永、王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颜至永及其配偶王明雪共有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城东大道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国泰广场A606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阳春字地020014624号】。经向金融、房地产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查封的财产尚未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目前除被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具备处置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春法执字第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陆出

审判员  李德运

审判员  黎兴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峰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