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雅卓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柏成。
上诉人胡洪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加工、安装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交货地点,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中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而非履行义务的地点。因被上诉人系履行义务一方,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