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11号申请人梅吉芳,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欣,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梅吉芳、张欣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梅吉芳、张欣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张学礼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仓北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3021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7030212号】,由甲方梅吉芳继承,归甲方梅吉芳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