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陈汉斌。委托代理人王运璋,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启东建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942号。法定代表人顾菊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斌与被告启东建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汉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元,依法减半收取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汉斌负担。
审判员 施恩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文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