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彭淑雯。
被执行人:贺州同济门诊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彭淑雯申请执行贺州同济门诊部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174.36元,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