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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275号

彭淑雯与贺州同济门诊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淑雯,贺州同济门诊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彭淑雯。

被执行人:贺州同济门诊部,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彭淑雯申请执行贺州同济门诊部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174.36元,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

审判员  韦 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容 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