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43号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弓永红,执行董事。被告柘城县利农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柘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柘城县利农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忠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