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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1号

郑瑞涛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0-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瑞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郑瑞涛,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刘云雷,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涛诉被告刘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涛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瑞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瑞涛负担。

审 判 长  孙忠远

审 判 员  焦勇智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