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郑瑞涛,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刘云雷,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瑞涛诉被告刘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瑞涛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瑞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瑞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瑞涛负担。
审 判 长 孙忠远
审 判 员 焦勇智
人民陪审员 赵 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公众号“”